惟有高瞻远瞩 才能高屋建瓴——中国企业格拉斯哥“红牌”案启示
发布时间:2010/5/20 来源:互联网 分享到

【案情简介】
在英国格拉斯哥举行的农作物科学与技术展览会上,20家中国企业被亮“涉嫌侵犯专利”红牌。更有甚者,两家中国企业被逐出展会。
在这一次偶然的冲突中,是否存在着必然的某种缺失?
在贸促会化工行业分会的推荐介绍中,记录着这件事情的缘起,“由英国植保协会主办的农作物科学与技术展览会(BCPC Conference/Exhibition)每年在英国北部城市格拉斯哥举行。该展览会属于专业展览会,贸易效果非常好,近年来已成为中国企业与世界各地贸易商进行交流的最佳场所。作为该展览会在中国地区的惟一指定代理,中国贸促会化工行业分会已连续5年组织参加该展览会,并已申请政府的中小企业摊位费补助。”
如果不是遭遇了“被逐事件”,也许,前去参展的中国企业早已经在盘点收获了。但如今,他们仍沉浸在困惑和愤懑之中。2005年11月初,在英国参展时被当众“拆台”,对不远万里前去参展的中国公司来说,这的确是一桩窝囊事,一些公司已放话,“利用法律手段提出申诉,以寻求对该事件的解决”。
王琼,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贸易部经理;苟正平,河北威远生化公司的总经济师,两人是在格拉斯哥被当众“拆台”的见证人。回到国内后,他们坚持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安徽华星化工被拆台经过:由英国植保协会主办的格拉斯哥农作物科学与技术展览会实际上是2005年10月31日开始的,2005年11月2日结束,会期只有3天。11月1日下午,来了一个英国人,说自己是律师,他说安徽华星化工的产品是某个大公司的专利,不允许在展会上参展,应该拆除掉或者把这些产品遮挡起来。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经理王琼当时问他有没有书面的东西,他说下午肯定到,王琼他们一直等到晚上9点多,也没有见到所谓的“禁令”。到了第二天早晨,当地的一个法官和一个律师来到安徽华星化工的展台,向他们出示了爱丁堡地方法院的“临时禁令”,要求安徽华星化工立即停止销售宣传有巴斯夫和拜尔公司专利的产品。
王琼听律师说,巴斯夫和拜尔的工作人员的确出现在现场,但是王琼与他们没有任何交流。因为安徽华星化工与这两家公司在国内也没有太多业务,所以没有与他们进行接触的必要。后来是组委会工作人员拆的展台。
在英国展览会展出的产品是否侵犯了巴斯夫和拜尔公司的知识产权?“侵犯知识产权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我们的产品在国内都有注册,事先通过本次展会的组织部门(贸易促进会)向英国植保协会组委会提交了所有产品目录,而且农药产品有准入原则,我们是到英国参加展览会的,不可能在展览会上销售产品。”王琼如此说。
河北威远生化被拆台后表示:“我们公司从1992年就开始生产吡虫啉,并且有我国政府部门的生产许可证书,农药产品都是有毒性,英国植保协会举办的是一个大型展览会,不是自由市场,我们不可能在这样的场合销售产品,与知识产权根本挂不上钩的。”
河北威远生化公司总经济师苟正平称,“我们正在通过中国农药协会与英国组织方进行交涉,我们也正在关注事态发展,也希望农药协会与巴斯夫和拜尔公司进行沟通,我们当然希望能够通过庭外协商的方法解决问题,但我们保留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我们利益的权利。另外,明年英国还要举办农作物科学与技术展览会,如果问题得不到解决,我们会考虑是否要继续参加这样的展览会。”
青岛海利尔公司海外市场负责人苏安平也参加了本次展览会,据他说,虽然当地法院对一些中国企业发了“临时禁令”,“法院方面的人还是比较文明执法的,他们的执行人员让我国参展企业把‘禁令’涉及的产品遮盖住就行,并没有出现损坏展台的情况。”当然作为参展商,苏安平认为:所有公司参展的产品都是经注册登记的,都有中国农业部的合法证书,苏安平正在把英国的事情写成一个报告上交给公司,公司将保留与英国方面进一步交涉的权利,“虽然在英国的展台只有9平方米,展台费也只有几万块钱,但是,在国外受到这样的不公正待遇,总要有一个最终的说法。”\[EB/OL\] [2009-10-10]. http://www.sipo.gov.cn/sipo2008/ztzl/qtzt/zgqyjwczsz/dxsj/200811/t20081114_425601. html.
【案例评析】
一、展会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侵权
(一)实物展品侵权
无论是综合展会,还是专业展会,都可能存在参展商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况。展会中涉及的展品侵权纠纷,大多发生在专利、外观设计与商标三个方面。无论哪种类型的权利,经法定程序获得知识产权证书后,即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利。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擅自使用、生产、销售或进出口专利、外观设计产品和具有相同商标的产品,否则即构成侵权,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海外展会中常见的展品主要侵权类型为专利侵权、商标侵权以及其他侵权等。
(二)计算机程序(软件)侵权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有序的编码,也称为软件,软件著作权属于WTO的著作权(版权)保护范围之中。在TRIPS协议第10条第1款中,特别说明计算机程序应作为1971年《伯尔尼公约》文本的保护对象。各国都有自己相关的法律保护计算机程序,1972年菲律宾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保护计算机程序的版权法,美国在1980年把计算机程序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一旦软件开发出来并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光盘),不论是否发表,该软件即受法律保护,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对软件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和转让权。软件保护期限为25年,在法定保护期限内,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复制、发表其软件展品,或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也不得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在展览会上,经常会出现以演示为目的的计算机盗版软件和展品本身使用的盗版软件,以及销售盗版光盘等现象。参展企业展示自己新开发的软件产品时,应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防止参观者轻易仿制。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展会与知识产权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展览过程中产生和涉及大量的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等,其中大部分是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二、前车之鉴,后事之师
涉嫌侵权,面对老外“兴师问罪”,切莫自乱阵脚。国内参展商应该对举办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和执法程序提前进行了解,以便在产生知识产权纠纷的时候,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欧盟关于知识产权的程序主要体现在欧共体2004年第48号《指令》中。该《指令》目的是统一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确立欧盟内统一的最低标准。《指令》于2004年4月29日生效,可适用于对欧共体法律和/或相关成员国的国内法所界定的知识产权的侵犯。考虑到成员国之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执行程序存在重大差异,所以有必要实施该指令。
欧共体2004年第48号《指令》所规定的统一知识产权执行程序包括证据保全(检查权)、临时救济(禁令、查封)、补救(产品召回、销毁)以及损害赔偿(最低处罚、返还侵权人的利润)。下面对各种程序措施进行简要介绍:
1.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的目的是澄清有关案件实体审理之前的案件事实,并确定仅被怀疑的事实和情形。具体措施有检查和查封两种。达到的效果是“奇袭”效果,防止丢失证据,防止改动涉嫌的侵权产品或工艺。
2.初步措施
司法机关可针对被指控的侵权人签发“临时禁令”,下令查封或提存被怀疑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3.“临时禁令”
以贸易洽谈会为例,权利人通常试图执行其知识产权(在德国,考虑保护性指令)。在贸易洽谈会上,典型的做法是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停止与结束、告知、查封);如果知识产权已被侵犯,法院将签发“临时禁令”,被申请方必须遵守法院禁令,撤除在贸易洽谈会上展示的展品。成员国可规定本国司法当局有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尤其是在海关一旦放行之后,司法当局有权立即禁止含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口商品在该当局管辖范围内进入商业渠道,仅以该当局管辖范围为准,而非该成员域内将被全部禁止进入商业渠道。对于当事人在知道其所经营的商品会导致侵犯知识产权之前,其已经善意地得到或预购了有关商品,则不得适用禁令,禁止其流通。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参展企业收到“临时禁令”后,受指控的侵权人可以做什么?首先是确认禁令是否合法签发。如果错误地签发了禁令,可以针对禁令提出异议、申请撤销禁令、试图获得损害赔偿;如果禁令被撤销,申请人可能会被裁定承担损害赔偿和费用。
我们的经验是,尽管存在法律补救,但通常情况下,中国参展商不会对“临时禁令”提出反对意见;中国参展商甚至不会确认是否已构成侵权。此外,参展企业更不会过问申请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是有效的。通常情况下,申请方仅出示有关知识产权的文件或说明足以使中国参展商退却。
4.召回、销毁
这针对被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的措施具体的做法是从商业渠道召回并撤除(例如:召回侵权的软件产品)或销毁。
5.损害赔偿
考虑诸多适当因素(如负面的经济后果,包括利润损失与侵权人赚取的任何不当利润),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费用。
6.边境查封
对于从欧盟外向欧共体进口商品的,应当适用欧共体2003年第1383号决议办理,该决议是关于海关针对被怀疑侵犯某些知识产权的商品所采取的行动以及将针对被发现已侵犯该等权利商品采取的措施。依据欧共体2003年第1383号决议,海关可以扣留被怀疑侵犯任何知识产权的商品,销毁商品,要求提交银行保函。但只有法院才能认定某一项知识产权是否被侵犯。
总而言之,在欧洲,权利人通常会选择前述《指令》程序执行其知识产权。尤其在法院签发了“临时禁令”。对我国参展企业来说,明智的选择是先调查申请方的知识产权是否有效以及自己是否实际侵犯其权利。若不存在上述情况,则可对禁令提起上诉或申请撤销。
三、钩沉过往,中国展商应充满理性
在国际展会中某些公司因为被“举报”侵权而遭到驱逐,这样的事情多有先例。而中国企业中招者不在少数。
我国企业整体仍处于发展初期,自主研发能力不足。为尽快抢占市场,须“借鉴”国外专利技术。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并逐渐开始到海外拓展市场时难免“师徒”在展会上狭路相逢。而一旦遭致侵权指控,大多数企业准备不足、消极应对、落荒而逃或保持沉默,从而以败诉、交纳罚款、丧失市场、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会受到重创而告终。 路凡.格拉斯哥的红牌[J].中国会展China Conference & Exhibition,2005.
对参展企业来说,保护知识产权要先从自身查起。事先最好对展出的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对自主开发的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产品合法的“出生证”,并备齐产品的有关权利证明,特别是那些在欧洲、德国拥有的权利证明,比如权利证书和商标证。对于那些安全性能要求较高的产品,还应带上欧洲产品标准证书(CE)于泽辉.知识产权战略与实务(第3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此外,企业对自己展示的产品做好历史记录,在展会上一旦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要积极回应,配合调查,做好维权工作。
格拉斯哥的红牌启示我们的企业:面对竞争对手的指控,我们“两手都要硬”——产品和维权。

■ 撰稿人/柳建朋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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