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2月26日发布的报告显示,2008年度,我国全年货物进出口总额25 61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8%。其中,货物出口14 285 亿美元,增长17.2%;货物进口11 331亿美元,增长18.5%。中国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比重8%以上。由于国内生产者对出口国海关知识产保护体制等相关知识的缺乏和漠视,大量因版权和商标权侵权导致的外国海关扣押罚没我国出国商品并加处罚款案件屡见于报端。
一、美海关查获数十万件假冒计算机组件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署(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以下简称CBP)在2008年5月和6月所开展的搜查行动中,共查获、扣押42万件进口假冒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网络组件,这些假冒产品上的假冒商标多达50种。CBP的此次搜查行动覆盖了11个港口,所查获的假冒产品总的国内价值达130万美元,预估零售价值约350万美元。集成电路(IC)和计算机网络组件应用很广,可用于通信和武器系统、汽车、航行器、计算机、医疗设备以及电子消费产品,且很多都存在健康和安全隐患。CBP国际贸易部丹尼尔·鲍德温(Daniel Baldwin)表示:“与其他假冒产品一样,假冒网络硬件和IC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这些产品拥有更高的故障率,且经常在安装时或者安装后数周或数月就出问题。这些假冒产品所存在的威胁是,一旦出故障,其所在的整个系统也会崩溃。”
二、我出口商遭美海关巨额罚款
美国海关于2007年3月2日宣称,在加州奥克兰(Oakland)口岸扣押了超过100 000件来自中国的假冒“Fendi”和“Gucci”商标的手袋,以及其他一些侵犯“Chanel”、“Coach”、“Louis Vuitton”、“Mickey Mouse”等著名商标的侵权产品。运载货物的MV Ever Ultra号集装箱船于2007年2月22日到达旧金山地区的奥克兰港。侵权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纽约。它们被隐藏在其他合法商品之中,并被伪报为毛毯。据美国海关初步估计,此次扣押的货品将根据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MSRP)计算货值将高达约1 300万美元。因此,本案仅海关民事罚款一项就可能高达1 300万美元。除了扣押罚没侵权商品外,美国海关还有权扣押用于隐藏仿冒商品的合法货物。
因为金额巨大,涉案人员还可能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和刑事罚款。如果在后期调查中发现该进口商有类似前科,那该民事罚款的上限将提高至由正宗产品制造商建议零售价计算得出的总金额的2倍。
三、美本土企业亦遭海关“毒手”
美国P公司是一家卷烟批发商,2000年从加州几家公司陆续购买了一批H牌(美国知名品牌)进口雪茄烟,价值共2 000多万美元。H牌商标所有人是美国本土HB烟草公司。P公司将这批雪茄烟向海关缴纳了进口关税,存放在洛杉矶附近的一个外贸区内,准备销往外州。
2003年12月,美国海关和联邦烟酒火器管制局(ATF)人员前往该外贸区进行联合检查。海关特工在第二次巡视时发现了这批货物,于是强行进入仓库,进行开箱检查。海关人员最初怀疑货物是仿冒产品而下令留置。海关实验室的初步检验报告也显示货物是仿冒品,不过在与HB烟草公司核实后,海关得知这批货物是在国外合法生产的H牌雪茄。P公司即委托律师向海关提交了大量证明文件说明P公司购买的这批雪茄确系合法进口的产品,还指出货物价值巨大,P公司有合同义务及时向外州发货,海关不应继续留置。
口岸海关有关人员并未理睬并对货物进行抽查,发现少量雪茄的原产地标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后来,又发现某一大箱上带有海关封存货物胶带的残迹,认为这批雪茄可能是以前被海关勒令出口而未出口的产品。在此基础上,美国海关决定以货物原产地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有走私嫌疑为由将其全部扣押。在整个搜查和检验过程中,海关人员并未向法院申请搜查令。
美国海关的这一做法给P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为挽救这批货物,P公司委托的律师立即要求政府开始司法罚没程序,让法院介入本案的处理。但美国海关态度强硬,利用冗长法律程序拖延时间,企图继续寻找货物违法的证据,迟迟不释放货物。在相关诉讼结束前,这批雪茄质量已经严重下降,美国海关只好将其拍卖,仅卖出320万美元。
后P公司委托律师就美国海关的错误扣押提起了两起诉讼——司法罚没程序和侵权求偿之诉,要求美国政府赔偿由于其工作人员严重不当执法给P公司造成的巨额经济损失。法院出判决,命令美国政府赔偿P公司在司法罚没程序的损失并支付律师费和诉讼费。
【案例评析】
一、美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体制现状概述
CBP隶属于美国国土安全局。美国海关还协助执行50多个联邦机构负责的数百项法律和法规,例如美国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联邦消费品安全保护委员会(CPSC)、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联邦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联邦商务部(DOC)、国务院和联邦交通部(DOT)负责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外国商品进入美国要经过的第一道门槛就是美国海关。例如产品如何分类,用什么方法估价,税率为何,通关时间多长,如何缴纳关税和各种税费,通关过程中的疏失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海关的调查或处罚时应如何应对等。一些直接决定外国商品是否能够顺利进入美国市场,都是我国企业及出口商和它们在美国的关系企业应该了解的问题。近年来,美国海关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执法和处罚力度。下面是来源于美国海关和边境保卫署的一些统计数字。表3-4-2 2002~2006财政年度被扣押侵犯知识产权类商品美国国内价值比较 财政年度 侵犯知识产权类商品美国国内价值总额2006 $155 369 236 2005 $93 234 510 2004 $138 767 885 2003 $94 019 227 2002 $98 990 341 总金额 $580 381 199表3-4-3 2002~2006财政年度被扣押侵犯知识产权类商品美国国内价值比较财政年度 侵犯知识产权类商品扣押案件总数2006 14 675 2005 8 022 2004 7 255 2003 6 500 2002 5 793 案件总额 42 245 2006年,美国海关扣押最多的侵权货物为鞋类产品(Footwear),价值超过6 344万美元,占被扣侵权货物总价值的42%。侵权成衣(Wearing Apparel)名列第2位,价值2 432万美元(16%)。手袋皮夹背包类产品(Handbags/Wallets/Backpacks)以1 475万美元名列第3位(8%)。这几类产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了很大比重。据美国海关统计数据显示,原产自我国的侵权货物中,鞋类产品和成衣的价值排在前两位。
图3-4-4 美国海关2006财政年度扣押案件统计图(按商品分类)根据美国联邦规则规定,美国海关可以主动采取措施以保护商标、商号名称和版权。然而,那些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扣押的案件大多是基于一种“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保护”制度。具体而言,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必须通过向海关备案后,才能要求海关保护其权利。商标权和版权备案的有效期是20年,并可以申请续展;而商号名称权只要权利人仍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那么备案就一直有效。当海关发现任何涉嫌侵害备案权利人的货物进入美国时,海关可以主动扣押该货物。这里有所例外的是涉及假冒商标货物。即使该商标没有经过备案,海关依然可以采取行动扣留涉嫌该货物,随后展开侵权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一般货物侵权事实的认定,采取的是推定为主、实质调查为辅的原则,即货物持有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货物是经合法授权的,即推定为侵权。最后,根据对侵权的事实的调查和认定的结果,对涉嫌货物进行处置、罚款或者解除扣押。
二、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看美国海关职权
在我国经济实力,产业产能迅速提高的过程中,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在进一步扩大出口额,将产品送出国门的环节中遇到瓶颈——出口的产品在报关入境过程中被外国海关扣押、查封、罚没,企业被处巨额罚款,甚至追究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这些问题往往是由于某些国内出口企业对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和对外国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制度的忽视所共同酿成的苦果。
案例1中,美国海关对涉嫌假冒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网络组件进行查处和扣押。这是美国海关基于《美国法典》19卷第1526条第(b)、(c)、(e)款规定启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程序的典型行为:
(b)禁止进口。除了(d)款规定的情况,向美国进口下述任何外国制造的商品均为非法:该商品之上,或者商品的标签、标牌、印记、包装纸、包装盒、包装箱上,带有美国公民,或在美国国内创建或组建公司或组织享有所有权的,且由美国居民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注册的注册商标,且该注册商标是依照名为“授权登记并保护下述商标的法案……并且,基于1946年法案第27节所规定的方式,上述商标纸注册证书的副本已经报财政部长登记备案,除非进口商品在入关之时已获得商标所有权人的书面许可;
(c)扣押与没收。任何违反本节规定而进入美国的上述非法进口商品,应当因其违反海关法律而扣押和没收;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理论及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6.
这些被扣押的集成电路和计算机网络组件是所仿冒商标产品,无论商标权人在事前是否对其商标向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均有权扣留该涉嫌假冒货物:
(e)带有假冒商标的商品,扣押和没收,对被扣押物品的处置。违反1946年法案第42节的规定,向美国进口任何带有假冒商标的货物将被扣押,并且不需商标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即可因触犯海关法律而被没收。
这就是说,如果假冒其他商标的货物在通关过程中被美国海关发现,即使该商标合法权利人完全不知晓该假冒货物入境或虽知道但未向海关申请扣押,只要海关发现货物存在假冒他人商标的嫌疑,即可径行扣押,而不必预先取得任何人的同意或授权。举例来说,侵犯商标权者被海关扣押以后,即使已经与合法权利人达成协议,取得合法权利人的谅解,但根据第1526条(e)款如果海关认为货物不安的或对健康可能产生威胁,那么侵权人和合法权人达成协议将不能发挥本应具有的作用。在这一点上,该规定突破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并且牵涉到海关“自由裁量”的问题,这些不稳定因素是国内企业难以预料的。
案例2中,美国海关拟对这些仿冒世界著名商标货物的相关企业处以最高限额可能为1 300万美元的巨额民事罚款(Civil Penalties)。如果在后续调查中,发现该相关企业有类似前科,那该民事罚款的上限将提高原总罚款额的2倍。
根据《美国法典》19卷第1536条第(f)款第(2)、(3)、(4)项规定,美国海关不但有权扣押和罚没侵犯商标权的进口商品,还有权对进口商或其他涉案当事人处以民事罚款:
(2)首次进口上述非法商品而被扣押的,行政罚款不得超过与被扣商品同等数量的正宗商品的价值,正宗商品的单价依据正宗商品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而决定。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财政部长发布的有关规定来决定;
(3)再次或多次进口上述非法商品而被扣押的,行政处罚不得超过与被扣商品同等数量的正宗商品的价值的2倍。行政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当依据财政部长发布的有关法规来决定;
(4)本小节规定的行政罚款由美国海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且该行政罚款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并行不悖。朱秋沅.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理论及实务\[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126.
举个例子来说,美国A公司从国外购买1万只侵犯某著名商标N的电子手表,单价1美元,总成本仅1万美元。但美国海关扣押这1万只进口手表后,即会向N公司询问如果手表是真品,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MSRP)是多少。这类产品的零售价因为商标知名度通常都会高达150美元或更高。美国海关会依据MSRP来计算罚款额。换言之,海关民事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万只×150美元,即150万美元。而对累犯,罚款可以高达这一金额的2倍,即300万美元(此外还可能有刑事处罚和刑事罚款)。
这类案件如果处理不当,涉案企业都可能因为巨额罚款而倾家荡产。
从这两则案例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经验,出口企业在确定生产出口产品以及出口报关时,一方面应当提升企业自身的创新能力,不要总是“克隆”他人已经生产的产品;另一方面,应当谨慎并充分考虑到进口国海关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政策和体制(如知识产权登记备案体制),确实了解拟出口产品所涉及的各项知识产权情况(如涉及哪些专利,货物上是否出现他人商标),防止自己合法使用或享有的知识产权在进口国已被他人抢注并备案而自己出口货物遭进口国海关扣押的情形,并综合这些事实情形作出正确的决策。
三、美国海关对知名企业的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倾向
案例3是一件海关诉讼分类案件,美国海关原本怀疑的涉嫌侵犯商标权不成立。这起案件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没有紧密的关系,但是从中我们依然可以非常清晰地看到美国海关在处理涉及知名企业的商标、专利、版权等相关知识产权的立场。对于其本土企业,尚不能“网开一面”,那么对于来自我国企业,其“过度保护”的倾向则愈加明显。
美国海关对于知名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的一个套路是:首先提出进口货物存在某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扣押货物随即展开调查,调查后即使它指控的涉嫌侵权行为不存在或没有明显的事实依据,它也极有可能打着其他的幌子继续展开调查。
这种做法原因有二:一是维护其本国利益,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减少内外同类品的竞争以维护国内产业(特别是知名企业)的发展。二是将错就错,既然错误扣押已经错了,那不如继续往下查,说不定能够发现其他违法行为以避免货主对于其错误扣押行为提出的诉讼。
美国海关对于知名企业相关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往往还可能利用《美国法典》19卷第1526条(f)款第(4)项:
(4)本小节规定的行政罚款由美国海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裁量,且该行政罚款与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并行不悖。
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美国海关“自由裁量”的权利。海关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依据法律,只规定罚款的上限是由正宗货物制造商的建议零售价计算得出的总金额,因此其罚款的额度会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如果每一出口侵权案例都以最高额处罚的话,试问有哪一家公司可以付得起这笔数目巨大的罚款?
作为国内的出口企业来说,首先从自身出发,转变“克隆”的低端出口路子,使出口产品的知识产权权利合法、明晰,尽量避免让进口国海关找到“小辫子”。其次,如果在通关的过程中遭遇到进口国海关的过度保护时,我国出口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据理力争,用法律的武器捍卫本企业的合法利益。
■ 撰稿人/章含之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