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337调查案件中,我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26%的平均值。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直接涉案“337调查”的企业共164家,能够取得胜诉的企业屈指可数,能够全身而退的企业更是凤毛麟角。盐城捷康却是个例外,其不但主动要求加入,并且把“337调查”当作投资手段,成功演绎出一场与狼共舞的好戏。在我国企业频频遭受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今天,盐城捷康树立了积极的榜样,对中国企业的海外维权具有深远的意义。下表为本次三氯蔗糖“337调查”涉案专利简表。表2-4-1 三氯蔗糖“337调查”涉案相关专利简介
序号 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名称 涉及权利要求1 US4980463 1989/07/18 三氯蔗糖 6 乙酯氯化方法 第1项2 US5470969 1994/05/02 三氯蔗糖 6 乙酯的催化方法 第20项3 US5498709 1995/05/24 没有三氯蔗糖6乙酯晶体作为中间体的三氯蔗糖的生产方法 第8项4 US7049435 2002/03/08 三氯蔗糖的提纯方法 第1项5 US5034551 1990/04/23 从包含相同和重新利用的有机锡化合物中回收有机锡乙酯的方法 第1项一、苟利企业生死以,岂惧诉讼避趋之
2007年4月6日,英国泰莱科技有限公司和美国泰莱三氯蔗糖公司(合称“泰莱”公司)向ITC指控25家生产和代理三氯蔗糖三氯蔗糖是一种甜度相当于蔗糖600倍的新型甜味剂,1976年由泰莱英国公司的科学家发明,主要原料为蔗糖,安全性高,我国政府1997年批准使用,美国、欧盟、日本等120多个国家先后批准使用;由于耐酸碱,耐高温,货架期长等优点被应用在全球3000多种食品和药品中;因为口感纯正且不参加人体循环、无热量、不引起血糖波动、不增加龋齿等优点被广大希望健康的消费者所喜爱,我国的消费理念也趋向于健康、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消费理念的进步三氯蔗糖在中国的应用将更加普及。 的中外企业(随后追加了两家企业)侵犯其5项专利,申请ITC启动“337调查”程序,并要求签发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排除所有来自美国境外的三氯蔗糖及下游产品(案卷号为337-TA-604)。在27家被指控的企业中,共有13家是中国企业。13家企业分别是:北京富邦信业化工有限公司、北京富邦信业贸易有限公司、河北苏科瑞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化学工业研究院、常州市牛塘化工厂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广东广业清怡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诺朗化工有限公司、上海奥锐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津药业(香港)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 其中,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JK Sucralose,Inc.)是柳州两面针旗下一家子公司,投资总额1.3亿元,坐落在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内,是我国第一家主动参加美国ITC知识产权调查并被认定生产工艺不侵权和我国第一家在美国、欧洲设立专业直销公司的企业,是国家三氯蔗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之一。盐城捷康围绕三氯蔗糖产品共申请了7项中国专利和4项国际专利,通过ISO9001、HACCP、GMP等认证,并通过了KOSHER、HALAL等多项国际产品认证。捷康公司产品质量完全符合中国三氯蔗糖标准和FCCV、USP30、E955等国际标准,是三氯蔗糖出口最多的制造企业,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和欧洲,是美国三氯蔗糖市场第二大供应商。 在没有被列为被申诉人的前提下,为了保持企业产品在美国市场的生命力和竞争力,主动要求作为第三人加入该案调查。
ITC经过法定时间的审查,于2007年5月6日受理了泰莱公司的申请并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调查通知。此时,作为三氯蔗糖生产企业的捷康公司生产刚刚起步,美国市场又是捷康公司战略规划的重要开拓市场之一。泰莱公司在此时启动“337调查”对捷康公司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无论最终结果如何,捷康公司只要主动参加法律调查就必然要面临一笔高昂的律师费用,这也是泰莱公司瞅准的中国企业的一大弱点。但倘若不应诉,如果3家被告生产企业全部胜诉,美国市场就将选择胜诉的企业生产的产品,捷康公司就将失去更多的美国市场和其他国际市场机会,同时还会面临ITC裁决后捷康公司在地方法院被泰莱公司起诉的危险;只要中国3家被告生产企业中有任何一家败诉,ITC就会签发普遍排除令,捷康公司将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前期所做的很多市场投资和销售渠道建设都将付之东流,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因产品无法进入美洲市场而大大降低价值。更重要的是,此时美国的不少终端客户通过考察,对捷康的产品抱以极大的兴趣,如果捷康采取消极的态度,将使众多美国客户对捷康的产品丧失信心。
捷康公司的高管层及律师顾问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并先后多次听取技术研发人员对自身技术特点的汇报和与美国多家知名律师所的专利律师仔细研究后,发现ITC允许没有被告的企业只要满足ITC的法律要求就可以申请主动加入“337调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用支付对方赔偿金,各自承担法律费用。而美国地方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随时加入被告名单,但对主动加入诉讼的被告的生产企业客户则不能随时加入。为了保护客户,占据市场主动权,各方一致认为捷康公司的生产工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捷康公司应当主动申请加入该“337调查”,以实际行动向所有客户证明,捷康公司的生产工艺不侵犯泰莱专利,并在第一时间占据法律主动权。
二、恪守程序来应诉,孰是孰非渐渐明
按照美国法律,必须持有美国律师资格的律师才能代表企业进行出庭辩护,为确保本次主动加入ITC调查取得胜诉,捷康公司于2007年6月份与美国具有百年历史,在知识产权领域最知名的Fish &Richardson专利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由资深律师作为主要代理律师的9人律师团来为捷康公司进行代理,并聘请了美国最权威的化学博士为其专家证人。捷康公司于2007年7月向ITC递交了主动参与337-TA-604号全部5项专利的“337调查”申请。泰莱公司的律师竭力反对,因为捷康的加入不仅打乱了泰莱的法律部署,而且大大消耗了泰莱的律师精力和律师费用。在泰莱没有任何捷康的证据储备和法律方案情况下,增加泰莱的败诉几率。由于捷康公司根据ITC的法律提出了4条理由:(1)捷康公司产品实际已经出口到美国市场;(2)美国市场有捷康公司已有和潜在的客户;(3)由于生产工艺不同,其他3家被告企业不能代表捷康的利益;(4)泰莱申请的普遍排除令经严重损害捷康的市场利益;(5)捷康可以按ITC的法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赶上程序并完成证据递交和答辩,不会申请法律程序延期。
经过捷康代理律师的积极答辩,ITC行政法官和ITC委员会于2007年8月15日同意捷康公司主动加入ITC-337-TA-604号针对三氯蔗糖产品的“337调查”。捷康公司因而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主动申请接受ITC调查的生产企业。同时,捷康在美国知名网站FLEXNEWS向全世界声明:捷康公司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更希望别人同样尊重捷康的知识产权。
根据ITC的程序要求,捷康公司需要将所有资料包含电脑、文字、邮件等交给泰莱的律师,捷康公司按要求把公司几千份资料经过中国的律师审核后递交给捷康的美国代理律师,再经过美国代理律师的仔细挑选,按程序要求将资料交给美国泰莱的律师。泰莱律师因为捷康公司的主动加入,又追加了人员和预算。根据ITC的程序进程要求,泰莱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对捷康的调查,即根据捷康公司递交的资料,自2007年10月5日起,须在大约3天时间针对捷康公司的1名公司证人和3名技术证人进行了询证。现场有捷康的美国代理律师及中文翻译,泰莱的代理律师及ITC官员和中文翻译,整个询证过程全部录音和摄像。根据递交的资料和对证人的询证,泰莱律师及专家在ITC官员和捷康美国律师和中文翻译的陪同下于2007年10月30日到捷康工厂现场进行生产过程的摄像和取样。为了找到有利证据,泰莱甚至把车间地面的灰尘都取样带到美国去化验,希望从中找到对捷康公司不利的证据。所有样品立即用全程保温特快寄往美国泰莱公司指定的实验室。捷康公司为了确保样品化验数据的准确性,也按同样保温冷藏方式寄到捷康在美国的指定实验室。捷康的美国代理律师为了确保绝对胜诉,按照ITC法律程序要求到英国对泰莱的专利主要申请人进行调查,并针对专利在美国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同时,查阅大量的资料来证明泰莱的专利无效。按照ITC法定程序要求行政法官2008年2月28日对捷康公司的公司证人、技术证人、专家证人进行当庭答辩,同时证据递交将截止。
三、“海外大捷”会有时,主动亮剑获成功
根据双方递交的证据资料和法庭答辩,ITC行政法官作出了捷康生产工艺不侵犯泰莱专利,泰莱“463专利”无效的结论;ITC行政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综合审查案件材料后,于2008年9月22日对本案作出认定:进口到美国的三氯蔗糖及下游产品并不侵犯泰莱公司诉请的4980463、5470969、5498709、7049435四项专利;对于泰莱公司诉请的5034551号专利,ITC没有管辖权;同时还认定,美国并不存在与4980463专利相关的国内产业。基于此,ITC行政法官作出初步裁决认定,除缺席者和败诉的以外,捷康公司及中国三家被诉企业的生产工艺并不侵犯泰莱公司的专利权。
由于该调查涉及三氯蔗糖的前段产品三氯蔗糖-六-乙酯,按照ITC的法律管辖权,半成品没有进口到美国,不在ITC的受理范围。由于该半成品只能生产三氯蔗糖,ITC行政法官作出了受理的决定,因为ITC历史上没有管辖到半成品,所以该决定将成立ITC案例,ITC委员会的委员认识不统一,由于涉及专利多、又涉及半成品和相关法律支持不足,ITC行政法官先后作出了8次延期决定。审理时间近24个月,这在ITC历史上也是少有的。
2009年4月6日,ITC发布最终公告:“按照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程序,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在出口到美国的产品中,没有发现触犯“337条款”产品,未参加应讼和被判定侵权的被调查企业产品禁止出口到美国”。至此,盐城捷康公司作为中国惟一一家主动加入ITC的“337调查”的公司,经过一年半时间的跨国诉讼,共支付律师费2 000多万元,终于战胜了国际甜味剂巨头泰莱公司对中国同行及产品的“337调查”。盐城捷康公司也成为首例在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中主动加入并胜诉的企业。
【案例分析】
这场胜利的到来盼望已久。获得全球法律通行证就意味着全球市场的大门已向捷康敞开,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形势下,捷康的出口市场照样高速发展。取得如此成果全部得益于投资意识的转变,知识产权也是第一生产力,现代企业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国际贸易的竞争更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投资知识产权是企业得以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捷康公司将长期致力于知识产权的投资和保护,确保在国际贸易更加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充分地说明了知识产权在企业海外扩张的重要性。
业内有关人士认为,未来数年,全球三氯蔗糖市场格局可能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当中国企业掌握了相关核心技术,并进入这一市场后,“泰莱”公司就不再占据寡头优势。盐城捷康重视自主研发、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竞争力产品,并积极通过主动加入及获得ITC的不侵权裁决,使捷康公司作为三氯蔗糖制造企业的后起之秀,一下子成为全球市场第二供应商。此次主动加入“337调查”获胜也为中国外向型企业树立了榜样,并具有积极的借鉴作用。只要重视科技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投资知识产权的意识,企业才能底气十足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本案中捷康公司主动加入“337调查”是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之一。通过调查不难发现,捷康公司的这一行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 国际贸易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由于三氯蔗糖产品是新型甜味剂,安全性好、口感好、耐加工性好、无热量、适合于糖尿病和肥胖病人食用,产品寿命可达百年,该产品主要市场在美国和欧洲。由于美国市场是全球最大的三氯蔗糖市场,要想进入美国市场必须经过知识产权法律竞争。捷康在2006年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就聘请美国专利律师将其生产工艺与泰莱的所有专利进行比较,确定不侵犯泰莱的专利。这表明,该公司已经作好了专利战的思想准备,随时可以应对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战。
2. 市场战养法律战,充分认识到法律战的最终目的是占领和拥有国际市场
要想保护和发展市场就必须取得法律主动权,以市场战支持法律战是取得法律胜诉的根本。按照美国法律,一旦成为被告,客户将远离被告企业的产品,直到几年胜诉以后才可能接受使用。在几年的法律诉讼过程中,一定要确保市场的畅通才能达到以市场战养法律战的目的,否则,赢得法律丢了市场则失去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根本意义。
3. 改变投资理念,把知识产权诉讼作为一项投资来认识
国际高端市场的准入条件,首要条件是不侵权。投资知识产权就好像投资一个软工厂,它不仅使自身工厂固定资产投资很快收回,还可以盘活国内的其他工厂的资产,通过不侵权工艺的授权,利用其他工厂生产产品进行销售,还可以减少固定资产的投资,最大限度降低投资风险。
4. 熟悉法律程序
ITC有自身的法律程序,根据特定的法律程序制定市场和法律策略才是从容应对的关键。在美国的知识产权的诉讼中,一旦ITC受理申请人提起的“337调查”,联邦法院相关知识产权的诉讼就要中止审理。要达到胜诉的目的,一般需要5年左右的时间。为了在诉讼期间内不丢掉市场,就要利用法律程序和规则选择主动加入的时间和机会。捷康公司是在ITC启动程序后4个月才正式加入,给对手一个措手不及,使对方无法作好应对准备,为捷康胜诉争取了更多的机会。泰莱因为捷康公司的主动加入临时增加了律师团队和500万美金的费用预算。
5. 作好战略组合
根据国际市场、法律诉讼情况有效使用资金,并根据资金情况在最大限度使用外部生产设备和厂房的情况下把有限资金使用到国际网络和知识产权建设上来,使工厂后期固定资产投资风险降到最低,价值利用最大。
下面我们将结合本案对我国企业在美国市场遭遇“337调查”的具体情况作进一步的分析。
一、我国企业进军美国市场遭遇“337调查”数量多,胜诉少
三氯蔗糖“337调查”案只是我国企业近年来在美国市场面临此种调查的冰山一角。据我国商务部统计,2000~2007年年间,中国内地遭遇美国“337调查”案件共76起,胜诉的仅有7起,胜诉率不及十分之一。广东省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局陈立鹏局长如是评价这起三氯蔗糖“337调查”案:这是我国近年来民族企业与国外企业在调查案中能够取得全面胜利的少有案件之一。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科技产业和出口贸易的迅猛发展,国内出口企业受“337调查”的数量也越来越多。自1986年我国第一起“337调查”案件发生以来, 美国对我国企业发起的“337调查”呈愈演愈烈之势。截至2008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共发起90余起“337调查”,受到“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到了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和产品。目前, 我国已经成为遭受美国“337调查”最多的国家。法律和经济界人士预测,今后10年内,“337调查”将是我国对美国出口的最大威胁,其影响大于反倾销与一般法院的侵权诉讼。
虽然面临这种严峻的形势,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企业也慢慢地学会如何面对“337调查”。2009年以来,我国企业在“337调查”中连续取得胜利,出现与以往截然不同的局面。在我国企业积极应诉中,2009年4月,在英国泰莱公司发起的关于三氯蔗糖生产工艺专利侵权的“337调查”最终裁定广东食品工业研究所等4家企业不侵权。2009年7月,在美国嘉吉公司发起的关于非贝类D-氨基葡萄糖盐酸盐的专利侵权诉讼中,江苏南通外贸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充足的证据,迫使美国嘉吉公司不得不以撤诉的方式结案。2009年8月,ITC作出裁决,认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没有侵犯英国英力士公司的有关专利权,并决定彻底结束该次“337调查”。
二、我国出口企业遭遇“ 337 调查”的原因
(一)从美国方面分析
作为美国特有的一种贸易救济手段,“337调查”在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方面作用显著。自1979年以来,ITC发起“337调查”已超过500件。近年来,案件量有增无减且基本都能按期审结,几乎没有积压。这对于保护美国企业、打击竞争对手意义重大,因此深受美国企业青睐。欧盟、加拿大等许多国家都指责美国“337条款”违反国民待遇原则。20世纪80年代被调查最多的是日本企业,90年代是我国台湾地区企业。自1995年以来,我国已经有多起输美产品受到指控和调查。目前,我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主要对象国,且已成为亚洲败诉最多的地区。
为什么在美国市场企业热衷启动“337调查”?首先,“337调查”比反倾销调查救济措施更为严厉。在反倾销诉讼中,被告即使败诉,至多是对被诉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而且还有时间限制,所以其限制进口的效果是间接的。而“337调查”却是直接禁止被诉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其后果远比反倾销或反补贴严重。其次,对于企业来说,反倾销程序的发起与进行诉讼成本远远超过“337调查”程序。反倾销调查一般需要整个行业的支持,不易发起;且在侵权诉讼中,针对的是被告已进入美国的产品。但在“337调查”中,胜诉的原告可以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货物进入美国。
(二)从我国方面分析
首先,我国不少被诉企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许多产品依靠进口核心部件,再行出口。整个引进技术进口部件的过程中缺乏创新意识和知识产权意识,一方面引进技术成了简单模仿,另一方面虽然消化吸收却没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起来,更不用说在国外申请专利。再加上在出口过程中对美国法律环境不甚了解,这就导致频繁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
其次,这与我国近年的经济发展有关。一方面是由于世界制造业正在向我国转移,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上升,客观上在美国市场构成了与美国同行的竞争。同时,也与美国经济不景气、中美贸易逆差太大有关,美国企业被迫寻求通过市场化的技术壁垒手段抑制我国产品出口。
再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参与调查过程十分漫长、应诉难度异常巨大、诉讼费用非常昂贵,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只能被迫放弃应诉。即使有部分企业参加了调查,也由于我国企业对调查的基本特点及程序不熟悉,未能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调查的结果也大多对我国企业不利。
三、本案中捷康等几家公司胜诉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对于我国的外向型企业来说,“337调查”无疑是通往美国之路的拦路虎,我国企业要谨慎应对可能被提起的调查申请,积极应对争取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国内几家公司的处理方式值得借鉴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具有知识产权战略思想,拥有自主创新技术
早在1999年,广东食品所就开始跟踪研究三氯蔗糖,历经3年的艰苦努力,经过上千次的实验,终于在2002年10月实现了三氯蔗糖生产技术的突破。2004年该所的两项核心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并申请了国际发明专利。在产品研发的过程中,仅在三氯蔗糖的实验室研发阶段就投入250万元,完成中实验又投入了300万元。
苏科瑞公司投入大量资本研究泰莱公司拥有的全部专利技术,在此基础上,避开其专利权,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技术。
主动加入调查的盐城捷康公司在2006年进入美国市场之前就聘请美国专利律师把捷康的生产工艺与泰莱的所有专利进行比较,以确定不侵犯泰莱的专利。
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争得一席之位必须自主创新、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虽然我国企业已经确立了自主创新战略,但是仍需要各个企业加以贯彻落实,加大创新投入,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由于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不注意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以模仿和抄袭代替科技创新,过分依赖低成本竞争。这种发展模式,在如今的经济背景下已经被证明不适应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了。
(二)积极主动应对调查的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我国出口外向型企业越来越多地加入到全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贸易竞争中,其在国际市场面临的知识产权壁垒也越来越多。国际贸易的竞争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的竞争,要想在全球市场上分得一杯羹,就必须加大企业的创新投入,维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把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投资策略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需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转变观念,以法律维权赢得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三)积极参与到调查程序,遵守调查规则,积极提供和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证据
“337调查”共14个步骤,包括发起、答辩、反诉、诉讼参与、证据开示、预审会议、证据提交、鉴定人、听证会、听证会后证据和辩论状的提交、初步裁决、ITC复审、总统审查、司法审查。其中证据开示阶段又称为证据披露或发现程序,是一个审理前置程序,主要进行证据交换和取得以提高正式审理的效率。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披露和展示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或从对方获取必要的证据。假如被诉企业出现故意隐瞒一些关键性证据或是提供虚假证据被对方律师或ITC发现,ITC会就此认为企业还隐瞒着更为关键的证据,从程序上直接判为败诉。面对这样的程序要求,苏科瑞公司作了充分准备,不仅允许对方律师和专家进厂调查,而且允许对方专家采集生产过程中的多个样本。这几乎使苏科瑞公司的生产工艺,毫无保留地展现在申请方和ITC法官的面前。这样不仅有利于与对方理直气壮地对簿公堂,还能赢得对方的尊重。
(四)组织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队,作好资金支持准备
“337调查”规模浩大、战略意义重大,其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程序复杂、节奏很快、难度较高,对律师团队的决策能力、专业水平、应变能力等要求极高。需要选择经验丰富、了解美国当地行政法官的思维方式和其本土相关行业专利的律师代理案件,这样才能迅速抓住问题核心,增加胜诉几率。本案中苏科瑞等被诉公司聘请的刘永全律师拥有生化专业背景,同时具有丰富的“337调查”案件的诉讼经历,可以熟练应对专利技术问题;而美方领衔的Marcia Sundeen则是1名有着20多年从业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并曾于20世纪80年代初在ITC供职6年,也与中方的刘永全律师有过非常成功的合作经历。苏瑞科等几家被诉公司能够赢得诉讼,律师团队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四、从本案看我国企业应该如何面对“337调查”这只“拦路虎”
(一)认清自身存在的问题
在“337调查”面前,我国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意识淡漠,很少有企业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保护。长期以来,众多企业以跟踪模仿为主,使得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严重不足。 其次,受到“337调查”时,应诉不积极。从1986年开始,我国企业遭遇美国“337条款”调查,大部分企业选择不应诉,企业被缺席判决,导致多个行业出口的大门被关闭。
我国的生产或出口企业由于对这种阵势浩大的国际官司不熟悉,不知如何应对,因此大多采取回避态度。而依据“337条款”,如果被申请企业不应诉,则属自动败诉,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发出永久排斥令,使得中国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无法进入美国市场。1996年“多功能便携工具案”就是一例,由于所有我国被诉方没有出庭,ITC缺席判决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从诉讼费用来看,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为几万至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一起案件往往要拖好几年,企业为此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成为近年来我国企业应诉的极高门槛。
(二)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处理好“337调查”的重大意义
1. 从本案看处理好“337调查”对企业自身的意义
(1)知名度提升。捷康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份,远落后于同行十几年,自主动加入“337调查”后,全球行业都知道捷康公司主动加入了ITC的“337调查”,知名度上升到全球第二名。
(2)销售网络建设加快。由于捷康主动加入ITC调查,全球各国的经销商和客户主动来与捷康接洽业务,在很短时间内建立了遍布北美洲、欧洲、南美洲、亚洲、南非、澳大利亚等全球销售网络。
(3)取得市场主动权。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泰莱先将其列入调查对象,如果有客户购买捷康的产品,泰莱随时可以将捷康的客户告上法庭。由于捷康是主动加入的,所以泰莱无法在审理期间把捷康的客户加到被告名单,捷康就获得了市场主动权,可以确保法律诉讼期间捷康公司得以正常销售。
(4)出口和产能跃居中国第1位,全球第2位。由于主动加入ITC调查,捷康公司的用1年时间跃居到2008年中国出口和实际生产第1位,并位居全球第2位。
(5)扩产加快。由于主动加入“337调查”,捷康公司的产品供不应求。在全球金融危机和美元贬值的残酷经济环境下,捷康公司的销售每年以80%速度增长,将长期处于扩产状态。
(6)融资容易。由于主动加入“337调查”,确保渠道的建立和免除出口市场的风险,确保固定资产的投资风险最低。银行和投资商纷纷要求合作,确保后期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2.从本案看处理好“337调查”对于国家的意义
(1)鼓励企业主动出击、掌握市场和法律主动权,起到示范作用。如果一个企业要进入高端市场或高附加值的市场,激烈的市场竞争首先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只有突破了知识产权的封锁,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2)鼓励企业创新。知识产权竞争的基础是企业知识产权的创新,企业通过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合法利用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来创新成果。
(3)改变企业投资理念。知识产权和国际市场渠道的投资都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投资,它是企业得以长期发展的基础,企业需要将知识产权的投资作为软资产投资来提升理念。
(4)引导企业做好法律、市场、工厂、投资等方面的有机组合,确保企业得以在不同时机,集中精力解决核心问题,最终达到企业协调发展的目的。
(5)带动行业发展。捷康公司的主动加入,给应诉的同行胜诉提供了帮助,避免了我国整个行业被排除在国际市场之外不良后果的发生。
(三)把知识产权提高到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战略高度来对待
一是要转变观念,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我国企业和媒体首先要纠正一种观念,以为美国的“337调查”纯粹是找茬,挑中国企业的毛病。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当今的国际竞争不再是简单的成本竞争,已经越来越演变成知识产权竞争。美国的优势在知识产权,产品成本竞争方面已经不具有优势,大量中国产品以低价涌入美国,给美国产业造成了冲击。在这种背景下,美国发起“337调查”就成为一种重要选择。
二是要加强技术创新,注重自主知识产权培育。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不注意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以模仿和抄袭代替科技创新,过分依赖低成本竞争。这种模式容易引发国际贸易摩擦。我国已经确立了自主创新战略,要加强技术创新,着力提升技术水平,培育和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在国际市场上赢得尊重和市场份额。
三是要提高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在与境外开展商业合作,承揽来样、来料、来件加工装配业务或贴牌订货时,特别要注意开展知识产权调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外出口时,也应当对进口国的相关法律及产品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
■ 撰稿人/史倩倩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黄贤涛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