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概述
2005年7月1日,Unilin以来自全球的30家木地板企业(包括17家中国企业)侵犯其在美国的4项专利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起“337调查”的申请。2007年1月24日,ITC作出终裁,认定除深圳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锁扣外的其他中国企业产品均侵犯了Unilin的专利权,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
二、当事人简介
1. 申请人
荷兰Unilin公司 (Unilin Beheer B.V.)、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 (Unilin Flooring N.C.LLC)和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 (Flooring Industries Ltd.) 3家企业都属于Unilin集团的子公司。Unilin集团成立于1960年的比利时,是欧洲强化复合地板协会(EPLF)的创始成员。
Unilin集团是世界上最早发明免胶地板锁扣的公司之一,这种锁扣技术实现了以简单、快速、无胶的方式连接地板。据Unilin称:“1996年Quick Step发明了Uniclic免胶锁扣技术。从此地板进入了免胶安装的环保时代。至今,欧美有三分之二的地板企业采用此专利技术,此技术已成为行业标准。” \[EB/OL\][2009-10-12].http://www.quick-step.com.cn/cn/about.
2. 被申请人
被申请的30家企业中,涉及17家中国企业,另外的被申诉人为3家加拿大企业、1家马来西亚企业和9家美国国内企业。
其中,作为本次“337调查”中惟一一个获得ITC终裁胜利的企业——深圳燕加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强化木地板等建筑装饰材料国际销售,其产品主要销往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国家和地区。
本案其他16家被申请的中国企业为:广州市亚马逊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市赛力木业有限公司,常州武进中鑫木业有限公司,常州市东家装饰有限公司,财纳福诺木业(上海)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吉木业有限公司,Inter Source Trading Corporation,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德克曼地板有限公司,上海正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Tsailin Floorings,Inc.,菲林格尔木业(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广东省佛山市盈彬木业有限公司。
此次涉及调查的17家地板企业中的圣象、菲林格尔、升达、盈彬木业、德克曼等都属于国内实力较强的大企业。
三、涉案的技术和专利简介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是复合地板的核心技术——锁扣技术,即通过内置舌片和沟槽的特殊轮廓来达到不用胶粘即可连接地板的锁扣设计。通过这种连接方式,可以提高地板结合部位的坚固性,实现地板整体运动。目前,木地板的锁扣核心技术基本掌握在欧美企业手中,中国有3 000多家地板企业,申请或拥有地板锁扣专利的企业却很少,这种状况在复合地板进入中国十多年来一直存在。
本案涉及的美国专利有4个:第6006486号专利(简称“486专利”)、第6490836号专利(简称“836专利”)、第6874292号专利(简称“292专利”)和第6928779号专利(简称“779专利”),具体如表2-2-1所示:表2-2-1 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涉案相关专利简介
专利权人 专利号 申请日 发明名称 授权日UnilinUnilinUnilinUnilin 6006486649083668742926928779 1997/06/101999/12/232002/10/092002/10/08 Floor panel with edge connectors(带有边缘连接器的地板块) 1999/12/282002/12/102005/04/052005/08/16图2-2-1 Unilin锁扣技术图示\[EB/OL\] [2009-10-12].http://www.quick-step.com.cn/cn/products/installation_az.as P.而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锁扣专利(中国专利申请号为200620112507.7),并没有采取上述Unilin的传统锁扣技术的“榫头榫槽”结构,而是改变榫头形状并通过地板材料的弹性来扣紧地板,即使用一种新型的“凸凹”结构,保证凸部、凹部之间的横向连接和水平方向锁定,使地板链接更紧密,同时设计了地板长、短边都有锁扣装置。这种垂直嵌入型锁扣突破了传统锁扣技术所采用的斜插锁扣理念,是锁扣技术领域的重大突破。燕加隆开创了地板锁扣技术发展的新领域,为中国企业在国际地板销售市场不受国外地板巨头的高昂专利费的要挟创造了条件。
图2-2-2 燕加隆锁扣地板技术图示\[EB/OL\] [2009-10-12]. http://search.sipo.gov.cn/sipo/zljs/hyjs-yx-new.jsp?recid=CN200620112507.7&leixin=syxx&title=地板块和地板系统&ipc=E04F15/02(2006.01)I.
图2-2-3 燕加隆锁扣地板产品图示\[EB/OL\] [2009-10-12].http://demo.35.com/wxj/yjr/web/tel.asp?Page=2&MID=29.四、“337调查”进程
(一)“337调查”的申请
2005年7月1日,荷兰Unilin公司(Unilin Beheer B.V.)、美国Unilin北卡罗来纳地板公司 (Unilin Flooring N.C.LLC)和爱尔兰地板工业公司 (Flooring Industries Ltd.)(以下统称Unilin)联合向ITC提起申请,指控来自全球30家木地板企业的复合木地板的进口及销售侵犯了其在美国申请的“地板锁扣”等4项专利,因此提请ITC启动“337调查”,并请求ITC发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以及采取正当和适宜的进一步的救济措施。
2005年7月29日,ITC决定对Unilin的申请正式立案,案卷号为337-TA-545。
(二)初裁
如上提及的,本次调查涉及4个美国专利,其中486为基础专利,836、292、779专利均为486专利的后续专利。
在2005年7月1日Unilin提交的“337调查”立案申请中,Unilin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分别侵犯了486专利的第1、第14、第17、第19、第20、第21、第37、第52、第65、第66项权利要求,836专利的第1、第2、第10、第13、第18、第19、第22、第23、第24、第27项权利要求,以及292专利的第1~6项权利要求。
在随后的初裁过程中,Unilin调整了诉争专利和诉争权利要求的范围。Unilin首先追加了779专利,该专利于2005年8月16日被美国专利商标局授权,不过该专利的诉争权利要求在最初裁定中被认定无效。在追加779专利的同时,Unilin放弃了对被申请人侵犯486专利的指控,同时修改了836专利和292专利的指控范围。如前所述,486专利是Unilin在美国的基础专利,Unilin究竟出于何种考虑决定将486专利被从诉争专利的范围中撤销掉,这不得而知,但这一决定对本案的初裁结果产生了非常直接的影响,即扩大了不侵权产品的认定范围。
在庭审程序开始前,Unilin又进一步放弃指控一些权利要求。经调整后的权利要求最终减少到10项,即836专利的第1、第2、第10、第18、第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和第4项权利要求,779专利的第5和第17项权利要求。初裁程序中,Unilin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范围的调整对比如表2-2-2所示。表2-2-2 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范围调整对比涉案专利 立案时的权利要求 调整后的权利要求486专利 第1、第14、第17、第19、第20、第21、第37、第52、第65、第66项 无836专利 第1、第2、第10、第13、第18、第19、第22、第23、第24、第27项 第1、第2、第10、第18、第23项292专利 第1、第2、第3、第4、第5、第6项 第3、第4项779专利 无 第5、第17项
通过上述调整,Unilin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集中表现在两项技术特征上:“第一项技术特征是,在榫头安装入榫槽后,榫槽因外弯而产生对榫头的握力从而使榫头、榫槽扣紧;第二项技术特征是,榫头能够水平插入榫槽。”刘松涛. 337调查:反思复合木地板案\[J\].WTO经济导刊, 2006(8): 35-37.
2006年7月3日,行政法官(ALJ)保罗·卢克恩作出初裁,认定779专利的诉争权利要求(第5和第17项权利要求)无效,836专利和292专利有效,且部分被告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和第18项权利要求,部分被告侵犯了836专利的第23项权利要求,缺席被告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项权利要求。因此,行政法官建议针对侵犯836专利有关权利要求的产品签发普遍排除令,对于缺席的美国国内企业签发禁止令。
具体来说,关于第一项技术特征,最初裁决没有采纳Unilin专家证人关于榫槽外弯的测量报告,行政法官认为Unilin没有成功证明中方应诉人侵犯836专利的第1和第2项权利要求,也没有成功证明中方应诉人侵犯292专利的第3和第4项权利要求。
关于第二项技术特征,最初裁决尽管认定大多数中国企业具备这项技术特征,也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0和第18项权利要求,但是由于Unilin没有指控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锁扣和福建永安的“Arc Locking”锁扣侵犯 836专利的第10和第18项权利要求,因而认定这两种锁扣不侵权。
因此,根据最初裁决,来自中国的4种锁扣并不侵犯原告Unilin的锁扣专利,其中包括燕加隆公司的“一拍即合”1号、“一拍即合”2号,菲林格尔公司的“Lock 7”,以及福建永安的“Arc Locking”。由于菲林格尔公司和福建永安公司对上述各自技术不享有专利权,因此初裁意味着任何中国厂商均享有向美国出口这两种锁扣地板的机会。初裁使得被普遍排除令逐出美国市场的中国复合木地板产品的范围大大缩小,同时有利于中国企业对涉案专利的规避设计。
(三)终裁
申请人和部分被申请人对初裁结果提出了复审要求,2007年1月24日,ITC作出终裁,部分推翻了初裁结论,最终确定除燕加隆外的其他中国被诉企业在美销售地板专利侵权成立,并签发了普遍排除令。该终裁认定申请人违反“337条款”,认定779专利涉案权利要求有效,判定被申请人侵犯了836专利的第1、第2、第10、第18和第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和第4项权利要求以及779专利的第5和第17项权利要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救济方式是普遍排除令,禁止未经许可的覆盖836专利的第1、第2、第10、第18和第23项权利要求,292专利的第3和第4项权利要求,779专利的第5和第17项权利要求的复合木地板进口到美国。委员会认为公共利益因素并不阻碍上述救济令的签发,同时总统复审期间的进口保证金数额应为涉案复合木地板报关价的100%。
终裁结果与初裁结果大相径庭,大大出乎中国企业的意料,这一结果沉重打击了中国复合木地板业。
(四)上诉
2007年5月5日,圣象、盈彬和洛基3家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重审ITC对于复合木地板“337调查”案的裁决。
2008年7月31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维持ITC的最终裁决。
五、“337调查”的结果
本次“337调查”的最终结果是:中方产品中除燕加隆公司发明设计的“一拍即合”锁扣地板产品外,其他均构成专利侵权,ITC签发了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这一结果意味着燕加隆公司成为中国12家应诉企业中惟一获得最终裁决胜诉的企业,燕加隆公司将不受ITC签发的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的影响,其锁扣产品可自由进入美国市场。
燕加隆“一拍即合”锁扣技术打破了欧美企业在地板锁扣技术领域长期垄断的局面,中国地板企业在锁扣技术上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不再受制于人。而燕加隆公司也表示愿意与中国地板企业分享“一拍锁扣”专利技术。事实上,“337调查”后已经有多家地板企业从燕加隆公司购买其锁扣专利的使用权,而收取专利许可费也已成为燕加隆公司的一个新的利润创收方式。燕加隆公司在此次“337调查”中成功获胜,一战成名,不但成就了自己,也给惨败的中国地板业带来了新的希望。
【案例评析】
一、“337调查”对复合木地板产业的直接影响
(一)相关锁扣地板产品出口美国受重大影响,在美国市场失去价格竞争力
根据终裁内容,中国地板出口企业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相关侵权锁扣地板;对已输入美国和在美库存的产品将依据ITC的禁止令销毁或缴纳保证金。据媒体报道,Unilin要求中国企业“一次性支付10~12万美元,每销售1平方米另付0.65美元”的专利使用费,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使用Unilin锁扣技术的地板产品。这一额外的支出必将影响我国锁扣地板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按2004年向美国出口3 000万平方米复合地板的数字计算,中国企业如果要在美国市场销售使用Unilin锁扣技术的地板,每年要向Unilin缴纳1 950万美元的专利费用(不包括一次性专利使用费)。
前述已提到,中国出口美国的地板以中低端为主,出口平均价格不超过50元/平方米,而据统计国内木地板行业的平均利润不足10%,加上地板基材连续两年平均涨价10%以上。这种情况下,中国复合木地板生产企业根本无力承担0.65美元/平方米的“专利费”,中国复合木地板在美国市场上的“价格竞争力”不复存在。
(二)加剧国内复合木地板市场的竞争,并影响整个木地板行业和上游速生林种植业
如前所述,目前国内复合木地板企业中约有30%的企业主要进行出口贸易。受本次“337调查”的影响,很多原来进行出口贸易的企业由于失去了美国市场,将不得不转向国内市场,这无疑将加剧原本就很激烈的国内市场竞争。
本次“337调查”,影响还将波及全国整个木地板行业和上游速生林种植业。由于ITC签发的是普遍排除令,包括涉诉企业在内的整个地板行业都要受该排除令的约束,中国地板出口企业非经Unilin授权将不能再向美国出口相关侵权锁扣地板。以江苏为例,本次调查对江苏相关生产企业影响非常大。江苏省常州市是全国复合木地板主要生产基地之一,常州市横林镇是“中国强化(复合)地板之都”,而全省有数百家企业对美出口相关地板产品。受败诉影响,很多企业都遭遇要求推迟履行出口合同或退单的事件,不少出口企业表示要将市场重心转向国内。可以预见,不久后这一影响还将波及上游苏北种植速生林产业,从而影响数万林业农民的利益。
二、“337调查”后的复合木地板产业发展现状
用一句话来概括“337调查”后的复合木地板产业发展现状,那就是整个行业竞争加剧,面临洗牌的局面。目前生产复合木地板的企业利润比较微薄,因此对生产规模不大而且以贴牌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来说,本次“337调查”对他们的影响会比较大,如果没有太多的订单这些企业可能就会停产或转产。实际上,除一些拥有专利、实力雄厚的大企业之外,大部分复合木地板企业都对未来的市场竞争表示忧虑。
2007年下半年,国内木地板价格的上涨达到15%,但木材生产成本上涨却高达50%,生产企业的利润大幅降低。王丽君. 08年地板行业变局重重 个性化或成灵丹妙药 \[EB/OL\].(2008-04-01)\[2009-10-12\].http://www.letfind.com.cn/news/2008-4/32796.html. 2008年,受原材料、劳动力价格上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房产市场低迷等其他不利因素的影响,地板行业遭遇了“寒冬”。企业纷纷打起价格战,很多家居卖场特价地板频现,甚至出现了每平方米29元、19元的廉价地板。
但是,不少企业仍表示并不放弃出口,会考虑开拓非洲、东南亚以及印度市场,同时会更加慎重地对待知识产权问题。经历本次“337调查”后,常州市与南京林业大学合作建立了博士后研究站,加紧研发自有专利和替代性新技术,力图用科研创新实力应对重重壁垒。2007年,常州首次向印度出口实木地板、竹地板,其中实木地板1 500平方米,竹地板1 200平方米,总金额 51 717美元。费国华,蔡炜. 应对美国“337调查”不利仲裁 常州地板开辟南亚新市场 \[EB/OL\].(2007-01-23)\[2009-10-12\]. http://www. wood168. net/new_detail. asp?this=10909.
三、复合木地板“337调查”的启示
对于美国“337调查”,国内企业暴露出经验不足、人才缺乏、组织无力等问题。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企业对“337调查”的杀伤力还没有清醒的认识,不少企业宁愿退出美国市场,也不愿投入巨大的财力和精力应诉,而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着搭便车的心理。且由于缺乏有效的协作渠道和联动机制,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诉企业之间很难就抗辩和谈判策略形成一致。本次复合木地板“337调查”也在不同程度上暴露了这些问题。而燕加隆公司作为一个名不见经传的民营企业,却在本次“337调查”中屹立不倒,并凭借这场应对“337调查”之战一举成名,其经验值得借鉴。因此,从本次“337调查”,特别是燕加隆公司的成功应诉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积极应诉是涉案企业以及整个行业应对“337调查”的正确选择
积极应诉是燕加隆公司成功的第一步。面对“337调查”,不应诉,就只能坐以待毙、束手就擒。在“337调查”的最初阶段,高昂的诉讼费也使燕加隆公司犹豫,但最终他们仍选择了积极面对并取得了胜利,也为自己在国内地板界外打响了名声。
虽然本次应诉“337调查”的大部分企业都铩羽而归,这些应诉企业在承担了巨额的诉讼费用后依然面临同样的败诉结果。但通过积极应诉,让美国对中国木地板企业发布普遍排除令推迟了一年多的时间,为国内企业赢得了宝贵的时间;另一方面企业不仅极大地提升了对国际市场的认识,增强了风险意识,并在此过程中进一步积累了“337调查”及上诉的经验,为今后其他中国企业应诉“337调查”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研发新技术、注重专利申请和保护是应对“337调查”的根本之道
本次“337调查”失利的根本原因是中国企业的产品没有专利或产品技术基础薄弱,而燕加隆公司作为本次“337调查”中惟一胜利的中国企业,其胜利的关键就是它掌握了与Unilin完全不同的锁扣专利,这也是它敢于与世界大企业抗争的主要原因。
燕加隆公司在本次“337调查”开始之前就投入了巨大力量开发新锁扣——“2004年燕加隆在欧洲参展遭遇被国外封存产品、现场调查、收缴的尴尬场面。从那一刻起,燕加隆清晰地认识到,要在国际市场占据一席之地,必须要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摆脱中国地板受制于人,被动挨打的悲惨局面。自主知识产权是能够实现中国地板企业真正的核心竞争力,因此燕加隆坚定了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锁扣专利技术的决心,并加快了锁扣专利技术研发的步伐”,\[EB/OL\][2009-10-12].http://demo.35.com/wxj/yjr/web/telbg.asp?MID=4.“337调查”程序更加速了燕加隆公司的锁扣开发过程。经过各方努力,燕加隆公司成功地开发出了新概念锁扣:“一拍即合”1号、“一拍即合”2号,由于它们与Unilin的锁扣采用了完全不同的概念,最终被认定不侵犯Unilin的专利。不仅是燕加隆公司,其他经燕加隆公司许可使用“一拍即合”技术的中国地板企业都可以向美国出口“一拍即合”锁扣地板。这也是燕加隆公司为中国木地板产业作出的重要贡献。2007年7月,燕加隆公司被中国木材流通协会、木地板流通专业委员会等机构联合授予了“中国地板行业特殊贡献奖”。
从这一点看,此案给国内企业的最重要启示就是——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时,要注重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必要的专利申请或取得专利许可。只有坚持创新、注重科技开发才是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立足的根本之道。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加快新技术的研发和产品创新,同时积极进行跨国专利申请,在美国、欧洲、日本等全球主要贸易区域以及目标销售市场加紧申请专利,这也是企业走出本次“337调查”失利困境和应对类似“337调查”的根本途径。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组织和协调作用,建立全国性的全行业联合应诉机制
在本次“337调查”中,由于被诉企业各有利益诉求和小算盘,大企业希望借机把中小企业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小企业则希望搭便车获利,最后形成各自为战、信息不通、行动不一的局面。尽管有中国林产工业协会牵头,应诉企业还是没能团结一致、并肩作战,而是先后组成4个小组,在各自律师的带领下进行应诉。结果是各自花费了大量高额的费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浪费了宝贵的应诉时间,却没有收到良好的效果。
(四)建立合理的应诉费用分摊和补贴机制
据圣象的母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报披露,截至2006年年底,圣象为本次“337调查”累计支付律师费折合人民币2 022万元。但该数额还不包括2007年圣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所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另一方面,根据大亚公司2005年和2006年年报,2005年圣象在美国出口复合木地板实现销售收入5.97万美元,仅占其年销售收入的0.04%;2006年圣象在美国出口复合木地板实现销售收入2.146万美元,仅占其年销售收入的0.012%。高昂的应诉成本和微薄的销售收入显然构成了鲜明的对比。而燕加隆公司也自称花费了数百万诉讼费用,几乎相当于其当年的全年利润收入。可以说圣象和燕加隆都是在不计成本地应诉,虽然他们都是为了今后在美国的销售市场做长远打算,但此种魄力、远见并非一般企业能够具备。
有媒体估算,本次“337调查”的4个应诉团总费用超过1亿元。“337调查”的高昂费用是一般中小企业所不能独立承受的,不应诉会失去美国市场,应诉也许就被费用拖垮,他们往往选择沉默,等待大企业应诉。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全行业的应诉费用分摊和补贴机制,提高企业应诉的积极性,避免搭便车现象。
■ 撰稿人/许卓萍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