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件相关背景
(一)MPEG2技术
MPEG2是“活动图像及有关声音信息的通用编码”(Generic Coding of Moving Pictures Associated Audio Information)标准,是针对标准数字电视和高清晰度电视在各种应用下的压缩方案和系统层的详细规定,其中包括卫星电视、有线电视等。MPEG2经过少量修改后,也能成为DVD产品的核心技术。MPEG2标准制定始于 1990年7月,由MPEG组织MPEG组织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第一联合技术组(ISO/IEC JTC1)1988年成立的运动图像专家组(Moving Picture Expert Group)的简称。该组织负责数字视频、音频和其他媒体的压缩、解压缩等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并不负责处理标准所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因此,MPEG-2标准的知识产权政策遵循ISO/IEC的知识产权政策。 于1994年推出,目前分为9个部分,统称为ISO/IEC13818国际标准,其中6个部分均已获得通过,成为正式的国际标准,并在数字电视等领域中得到了广泛的实际应用。
MPEG2是第一代音、视频编解码标准的代表,也是目前国际上最为通行的音、视频标准。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是关系到数字电视、DVD、光盘、手机视频通信、视频电话等在内的关键技术。尽管相对于陈旧的MPEG2标准,一些新出现的技术优点很多,比如MPEG4 AVC(即H.264),超过10年以上的大众市场积累使得基于MPEG2的内容和基础设施巩固了MPEG2的地位,但在DVD和DTV(数字电视)领域,MPEG-2技术依然有着很强的生命力\[EB/OL\][2009-10-20].http://bbs.cena.cn/thread-1185-1-3.html. 。
(二)MPEGLA公司
MPEGLA公司是1996在美国成立的一家专利授权管理公司。MPEGLA公司是独立的授权管理人,与各标准机构无关,与各专利持有人亦无附属关系。MPEGLA公司实行“一站式”专利池管理模式:该公司从多方专利权人手中获得非独占专利许可,而用户以单一交易的方式获取必需的适用于专门技术标准或平台的专利权,而无须单独与每一方谈判通过协议。目前,MPEGLA公司在57个国家管理着涵盖核心专利的8个专利池许可项目:MPEG2、IEEE1394、MPEG2系统、MPEG4视频、MPEG4系统、MPEG4 AVC/H.264、ATSC、VC1。
MPEG2专利池覆盖了MPEG2标准的核心技术,包括25家专利池的许可人有25个,主要有:阿尔卡特、佳能、哥伦比亚大学、法国电信研发中心、富士通、GE电子、日立、LG电子、松下、三菱、夏普、索尼、飞利浦、三星电子等。MPEG2专利池在57个国家涵盖159种专利族,拥有超过885项专利,其中不少涉及MPEG2产品(电视、DVD播放器或刻录机、机顶盒、DVD光盘、游戏机、照相机)。目前,MPEGGLA公司的MPEG2专利池专利被许可人达到1 503家。\[EB/OL\][2009-10-15].http://www.mpegla.com.
(三)MPEG-LA在中国
1. 签订许可协议
1996年6月,由东芝、松下、三菱、日立、JVC和时代华纳6家企业组成的6C专利联盟(后来IBM也加入该联盟)发布了关于“DVD专利联合许可”的联合声明,声称6C拥有DVD核心技术的专利所有权,所有从事生产DVD专利产品的厂商必须向6C购买专利许可才能从事DVD的生产和销售。紧接着,3C(由飞利浦、索尼、先锋三公司组成,后来LG加入而成为4C)、1C(汤姆逊公司)、MPEGLA和DTS等专利权人也纷纷找上门来,收取专利费。在2006年“中国知识产权周”期间,美国MPEG专利技术管理公司(MPEGLA)与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CAIA)和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CCCME)签署了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根据这份备忘录,在2006年7月1日之后,中方企业每销售一台DVD播放器,都需要向MPEGG-LA公司缴纳2.5美元专利费。再加上6C、3C、IC、杜比等与中方达成专利授权使用许可的专利权人或专利权人委托代表,今后每台国产DVD都需要额外支出十几美元的专利费。
2. 专利诉讼
从2006年年底起,康佳、天柏、长虹、创维等一系列机顶盒生产商都陆续收到了欧洲MPEGLA组织的律师函,向每台应用MPEG2标准的机顶盒索要2.5美元专利费,起征日期从2000年开始。
2007年2月8日,MPEGLA宣布就Mintek Digital公司违反MPEG2专利组合许可一事提出诉讼。Mintek是一家位于加州的DVD机生产商及供应商。该诉讼同时指控Mintek母公司江苏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新科数字”)及新科数字公司的母公司新科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电子”)应对Mintek的行为负责。上述两家公司均来自我国。
2009年3月和8月,MPEG-2专利池许可人先后对联想和海尔的诉讼。
3. 推销宣传
2009年6月,在中国电子音响工业协会、美商会和MPEGGLA公司联合举办的“科技创新与管理及其全球趋势研讨会”上,MPEGGLA公司首席执行官表示,MPEGLA许可模式能用于帮助我国收获并保护这种成果。MPEGLA公司希望这种许可模式也能成为中国的模式,以服务我国知识产权的拥有人。而早在2007年8月,MPEGLA公司主管专利授权的副总裁Dean A. Skandalis参加了“2007年度电子信息产业标准与知识产权峰会”,并就“专利池等知识产权运营模式”作了专题演讲,分享如何利用其一站式专利组合(专利池)管理模式支持我国自主技术创新。
二、案件综述
对我国数字电视产业而言,2009年是不平静的一年。在这一年,数字电视行业发展迅猛,包括应用承载、传输信道、内容输出、音频、视频解码等各个技术领域都在不断向前演进。AVS、DRM、ABSS、CMMB、国产中间件(iPanel 3.0)等一批国内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标准或产品,正在影响着我国乃至全球数字电视产业的发展格局\[EB/OL\][2009-10-20].http://info.broadcast.hc360.com/2009/03/251617126652. shtml. 。然而,也就是在这一年,我国两大电子巨头——联想和海尔,分别于3月和8月,因涉嫌侵犯MPEG2数字视频压缩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权,在美国和德国先后被外国专利权人起诉。
(一)联想被诉
2009年3月11日,美国MPEGLA公司宣布:数位公司MPEG2专利组合许可证的持有人已分别向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和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强制执行诉讼,指控联想集团、联想(美国)公司及联想(德国)公司(以下合称“联想”) 侵犯MPEG2数字视频压缩标准中的核心专利权。该标准被用于全球范围的数字电视广播和DVD。起诉书称,联想在美国和德国提供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蓝光碟光驱、DVD光驱和软件在内的多种产品,这些产品均使用了受专利保护的MPEG2方式,但联想未与各专利持有人签署授权协议,也未签署MPEGLA公司提供的、包括所有这些专利在内的组合授权协议。该诉讼主要寻求经济赔偿以及法院禁令,禁止联想在其产品中使用MPEG2专利或提供、销售或导入专利。事件发生后,联想方面没有公开发表评论。
法院目前也没有作出裁决。
(二)海尔被诉
未过半年,2009年 8月18日,MPEGLA公司宣布:多家取得MPEG2专利压缩技术授权的厂商已向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递状控告海尔(包括美国海尔贸易公司、海尔集团公司和哈伊姆公司)在美国贩售的数字电视涉嫌专利侵权。MPEGLA公司指出,海尔在其数字电视上使用的技术侵害了MPEGLA公司持有的专利,并声称海尔在美国销售的电视并没有获得必要的授权。这个诉讼的请求并没有主张经济损害,而只是要求防止海尔在它的产品上使用这些有争议的专利,并停止订购、制造或出口到美国。9月10日,海尔集团表示,海尔已经向MPEG2和ATSC缴付了所有有关数字电视和DVD播放器以及其他产品的芯片专利使用费,并已经在和MPEG2和ATSC标准进行沟通,并正在和专利所有者的授权方MPEGLA公司进行讨论,而一些MPEG2专利池中专利权持有人在此期间对海尔发起了诉讼。海尔的律师和工程师目前正在调查和评估事实真相和起诉人所起诉的法律依据。同时,海尔也已经与MPEGLA公司取得联系,希望能和起诉人协商解决这起诉讼。一旦美国法院禁令发布,海尔涉及侵权的数字电视和DVD碟机产品将无法在美国销售,而按照美国一般审结专利纠纷案时间来看,持续时间长达4~5年,并且专利权持有人可最长追索侵权人20年内的侵权产品,并且理论上如果在美起诉海尔电视侵权,在国内同样也可以起诉。\[EB/OL\][2009-10-20].http://tech.qq.com/a/20090911/000118.htm.
【案例评析】
在海外专利“战争”频发的今天,这两起案件可谓是平常之中的不平常。平常的是,“中国制造”因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而受阻于海外市场早已不是新鲜之事;不平常的是,在国内已产生自主技术的背景下,“中国制造”依然重蹈覆辙。此次联想和海尔的先后被诉,这其中有如下3个问题值得反思:其一,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中国两大电器企业被诉,诉讼密度之大,前所未有;其二,两家企业在诉讼面前均采用避让的措施——联想方面目前还没有任何公开信息;而海尔则努力寻求和解;其三,在我国的数字电视产业已诞生出许多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标准或产品的情况下,为何联想和海尔还要在出口冒险采用MPEG2技术。
对于第一个问题而言,至少有着两方面的原因。其一,根据MPEGGLA公司网站的信息和MPEGLA公司发布的新闻显示,2009年的诉讼信息与往年相比明显增多,甚至同一个月发生2次以上的诉讼,联想和海尔的诉讼只是其中一部分。其二是随着我国数字电视产业的迅猛发展,及其我国数字电视在海外市场低廉的价格,使得国外利益相关者警觉起来,企图通过专利诉讼手段来阻断中国数字电视在海外市场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的出现,说明联想和海尔对诉讼显得底气不足。中国数字电视技术一直潜在缺失核心专利的问题,在数字电视迅猛发展的时期最终显露出来。在关键技术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使得企业面临诉讼不得不受制于人。而早在数字电视兴起之时,社会各界就开始关注数字电视面临的专利问题隐患,并预言我国的数字电视如果不开发自主技术,必然会重蹈当年DVD的覆辙。
第三个问题则有其特殊性,关键在于,根据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对外公开的消息,2007年3月1日之后,在美国国内销售的所有电视机都必须是数字电视,而且都必须符合ATSC(先进电视制式委员会)标准的技术规范。而ATSC标准中的视频部分采用MPEG2(ATSC亦为MPEGLA管理下的专利池),这意味着我国企业向美国进口数字电视,将不得不使用MPEG2标准,并交纳标准专利费。退一步讲,即便没有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强制性规定,仅凭 MPEG2技术历经10多年的发展,相比国内自主技术标准更为成熟,并且已成为国际通用的技术,出于对MPEG2技术本身以及电子产品兼容性的考虑,电子厂商也难以避开MPEG2技术。
结合此次诉讼案件本身以及案件背景,特别是考虑到我国数字电视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一、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发展自主技术标准
在通行的国际标准中,很多核心技术已经掌握在他人之手,国内企业如果想走出国门,赢得海外市场,将面临自主标准与国际通行标准之间的矛盾和兼容问题。国内企业如果不兼容国际标准,在国际市场上就难以被广泛接受,影响到销量(若有本案中进口国对产品标准的强制规定,则我国企业无从选择);而如果采用或者兼容国际标准,则不得不面临高额的专利许可费,极大减弱国产商品的价格优势,进而降低其市场竞争力。要避免受制于国际标准,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势在必行。
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离不开自主技术。近年来,我国的标准化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标准总体水平不高、竞争力不强、企业主体地位不充分、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水平也不高。目前就中国数字电视产业而言,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电视技术已经发展起来,出现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数字电视产品的企业。如果不能将这些自主技术在世界范围内通行,而只是局限于国内市场,我国企业的海外之旅依然艰辛。在这个意义上,我国要注重推广自主技术标准,而不是只限于研发自主标准及配套设备。要推广自主标准在世界市场范围内的应用,就需要在将来的一系列领域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将自己的专利融入国际标准中,才能躲开国际标准的专利“杀机”,并从其带来的专利利益中分得一杯羹。
二、借鉴专利池运行模式
MPEG2国际视频压缩数字标准成为视频领域最成功的数字标准,不仅归功于MPEG联盟创造的技术标准本身,更归功于MPEG2的专利池运作模式。在MPEG2这个狭窄的技术领域中,诸多技术专利被很多专利人所拥有,而且这些专利是具有互补性的。这使用者就被逼跟很多专利所有人谈判,这不仅阻碍了这种技术的采用,而且限制了这样一个技术自由的选择,导致这种专利与许可成为不可能。MPEGGLA公司从核心专利权人那里获得了非排他性再许可权利,通过许可然后收取专利费,再分配这些专利费,而自身只分取很小一部分的费用。MPEGLA公司这样的一个许可模式提供了一种方便、公平、合作的模式,而且促进了合作。对专利权拥有者来说,MPEGGLA公司这种模式能使技术非常容易被市场采用,而且对专利权所有人在研发投入上能够很好地获得回报,而且实现了一种快速变现的途径。要摆脱国外技术专利的困扰,我国企业势必要发展全方位、系统化的自主创新,届时,也会出现诸多互补性的技术专利被很多专利人所拥有的情况。近年来,我国企业在学习外国企业的基础上,开始在专利池方面进行尝试,如AVS专利池标准、闪联专利池、数字电视专利池、空心楼盖专利池、电压力锅专利池等,但均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总体而言,在意识、经验、技术、专利储备和企业合作等方面,我国企业还存在很大的不足黄贤涛,等.专利——战略、管理、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426-431. 。MPEGGLA公司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产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三、增强专利侵权防范意识
目前,许多国产产品,特别是出口产品中很多并不具有自主核心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主动与专利权人沟通协商,防止侵权产生。而在相关产业在海外市场蓬勃发展的状况下,更应如此。MPEG2技术标准的成熟与广泛应用,使其成为国内企业避免不了的一道障碍,在不能避免使用MPEG2技术的情况下, 应该尊重专利权利人的权利,争取取得专利权人的许可。同时,如果没有非法使用专利权人的相关专利,也要勇于捍卫自己的权利,积极应诉。另外,企业应从昔日DVD的惨痛中汲取教训,大力发展自主数字电视技术,一定程度上缓解MPEG2之痛。这也表明对专利侵权潜在预警的重要性。值得关注的是,MPEGGLA公司旗下的其他专利池,比如MPEG4 AVC。当运用此技术的产业发展到昔日DVD以及今日数字电视的规模时,我国的企业或许会将再一次面临考验。为了避开潜在的危险,我国的企业、行业协会乃至政府,必须未雨绸缪。
■ 撰稿人/张 昀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