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隆鑫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鑫公司”)为一家民营企业,成立于1993年,拥有摩托车、摩托车发动机、通用汽油机、ATV全地形车、零部件加工五大生产和营销体系。目前已基本形成以摩托车及相关产品加工制造、房地产开发为支柱产业的投资控股企业格局,资产总额50亿元人民币,并拥有重庆隆鑫工业集团、重庆隆鑫地产集团等30多家全资、控股子公司。旗下“LONCIN(隆鑫)”牌摩托车、“LONCIN(隆鑫)”牌摩托车发动机产品商标于2002年先后获得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驰名商标”认定。
隆鑫公司从2004年花费了数百万元通过欧盟的OC认证(欧标认证体系),取得进入欧盟市场的资格。此后便开始向欧洲市场推出ATV产品(沙滩车),深受消费者喜爱。2006年11月,在我国部分摩托车企业出口量对比中,隆鑫摩托位列第3位,销量为55 130万辆。2006年11月我国部分摩托车企业出口量对比\[EB/OL\].[2009-10-11].http://www. atvchina. com. cn/viewnews-28967.html.
2006年9月,隆鑫公司驻欧洲机构发现在法国有一家非授权经销商,在法兰克福销售假冒隆鑫ATV产品(沙滩车)。隆鑫公司高度重视,立即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此事在海外进行调查取证。调查人员发现,这家法国公司名为Fangli Marketing 公司,在未获得隆鑫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中国沿海地区低价进口一批沙滩车,后贴上隆鑫公司的商标,在法国进行销售。同时,调查人员还发现该公司在出售的假冒沙滩车上还伪造了隆鑫公司的OC证书。
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2006年10月,隆鑫公司委派人专程前往法国,进一步了解案情后,以侵犯“LONCIN(隆鑫)”商标权为由,向法国当地法院起诉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面对有力的证据和确凿的事实,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不得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并主动提出调解请求,赔偿隆鑫公司经济损失,同时还希望与隆鑫公司合作,代理其在法国的产品销售。
经过两次庭审和协商,双方就和解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6月11日,隆鑫公司与法国摩托车销售公司——Fangli Marketing公司达成“商标侵权和解协议”。协议指出,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向隆鑫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欧元(折合人民币60万元)。2007年7月,隆鑫公司副总裁程健称,“与法国这个侵权公司可以说是不打不相识。该公司已主动要求并与隆鑫建立合作关系。现在,该公司已成为隆鑫在法国的特定产品海外经销商。”至此,隆鑫公司海外维权事件告一段落。
据悉,隆鑫公司虽然获赔6万欧元,但律师费用就花费了5万多欧元。隆鑫公司知识产权部负责人李必胜称,隆鑫公司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商标和专利保护,打这个官司不完全是为了经济利益,主要是维护隆鑫公司的国际品牌形象。企业海外维权指引\[EB/OL\].[2009-10-12].http://www.szip.org/article.jsp?id=1666.
【案例评析】
本案为一起海外商标侵权案件,案情较为简单。长期以来,我国的摩托车行业一直是备受国外攻击的对象,隆鑫这次的主动出击是很好的开端,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值得很多企业借鉴的。
一、商标先行——隆鑫制胜关键
在品牌国际化时代,商标作为品牌保护的核心,受到企业的大力保护。作为近年来迅猛发展并成为中国摩托车行业民营企业佼佼者的隆鑫公司积极致力于其品牌的树立,确立了“以研发为起点,以制造为重点,以用户为核心”的品牌战略,坚持自主知识产权创新,夯实了其知识产权根基。同时,隆鑫公司还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先后在越南、印尼等国家投入大量财力,积极宣传己有品牌,创下较高的知名度。为了树立品牌形象,隆鑫公司更是做了国内企业的先头兵,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在70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商标和专利保护,为其自主知识产权构造了严实的保护网。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明确规定,“除注册商标权人允许外,去除或者改变合法使用的商标,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郑成思.知识产权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96. 本案中,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未经隆鑫公司许可,撤换隆鑫产品商标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明显属于侵犯隆鑫公司商标权的行为。所以该公司在隆鑫公司提起诉讼后积极与隆鑫公司进行谈判并商讨合作事宜。最后,隆鑫公司不仅获得了损失赔偿还给出了法国代理销售权。隆鑫公司产品未动、商标现行的品牌策略值得国内企业借鉴。
二、及时监控、主动调查——隆鑫先发制人
知识产权作为一把双刃剑,已经成为跨国企业手中的一把利器,狠狠压制着国内企业前进的步伐。随着近年国内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积累,双刃剑的另一面开始展示在国内企业面前,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先发制人已成为国内企业在知识经济时代崛起的重头戏。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其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必然会诱导侵权行为的多发。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应该建立一套知识产权市场监测系统,随时对知识产权产品投入市场进行监控,将侵权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并对已发生的侵权行为及时反抗,保护自身知识产权。同时,知识产权权利人还应该适当地采用诉讼等手段拓展海外市场、提高知名度,并通过许可方式收回知识产权收益。隆鑫公司不仅织出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网”,还为其设立了及时有效的“防火墙”。及时有效的监控机制使得隆鑫公司在短期内了解到隐蔽的侵权行为,且在获得相关情报时积极组织知识产权专业队伍进行海外调查。此举为在海外搜集和保全证据作很好的保障,保证了其胜诉的可能。因此,即使不是在国内的诉讼,在法律适用和调查取证等方面都存在劣势的情况下,隆鑫公司依然把握了海外维权行动的主动权,虽然最终以和解告终。隆鑫公司在谈判中的主动地位为其赢得了6万欧元的赔偿,并在法国进一步开辟了销售市场。
三、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隆鑫维权得力助手
在日益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市场及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在各国现代市场经济运作中发挥着重要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功能。因为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价值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特征使得知识产权案件相对于普通案件更为复杂;而证据的难以保存性,使得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收集和保全也比较棘手。这就需要更为专业的人员去办理。隆鑫公司在发现疑似侵权行为后,没有不顾后果的自行“侦查”,而是依靠专业的服务团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进行海外调查,这不仅更有利于收集和保全商标侵权的证据,还及时制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为隆鑫公司谈判的胜利赢得了强有力的筹码。
四、不骄不躁,适时妥协——隆鑫开拓双赢局面
市场是企业经营的空间,经营是企业的最终目的,而知识产权更多的只是企业经营的一种手段。拥有知识产权但是没有经营的空间,这也是企业不想看到的结果。隆鑫公司对于自主产权的研发和保护投入了大量的心血,并不是仅仅为了掌握技术,更多的是需要收回企业知识产权成本,利用知识产权获得更多的利益。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知识产权诉讼并不是隆鑫公司真正的目的,品牌形象的树立才是目的、市场的开拓才是本质。隆鑫公司在谈判中适时地接受了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的和解请求,对商标侵权事件作出让步,从而在获得为数不多赔偿的同时开辟了法国市场,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胜利。
五、获得赔偿难抵维权费用——国内企业海外诉讼通病
本案中隆鑫公司所遭受的损失是3~5万欧元,需要支付的律师费是4.5万欧元。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对隆鑫公司的侵权赔偿的数额应该包括隆鑫公司所遭受的损失和隆鑫公司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相关人员出差法国的费用总和,应该是7.5~9.5万欧元。经过和解,隆鑫公司最终获得了6万欧元的赔偿。不难看出,巨额的律师费占据了赔偿的绝大部分,这样的财力支撑并非任何国内企业都能承受的。一场掌握主动权的海外维权尚且如此,那些被动应诉的国内企业所需付出的应诉费用可想而知。因此,这表明,司法途径不一定就是最好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财力和实力,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途径,避免遭受知识产权诉讼之累。
六、隆鑫海外维权胜利的启示
隆鑫公司走出了中国企业可喜的一步,面对海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隆鑫公司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给还未走出国门的企业上了生动的一课,从中我们还可以看到:
首先,国内企业不仅要坚持独立自主地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更要对其已有的知识产权成果及时进行申请或注册,将其纳入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内。这样才能在将来的知识产权竞争中获得主动地位,才能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取得应有的胜利,并从根上摆脱知识产权诉讼之累。
其次,国内企业应该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人才体系,不仅要有研发和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专门人员,还应有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专业人员, 他们既要熟知国家法律和政府政策、了解国内外市场动向,又要能够全面掌握知识产权知识。此次隆鑫公司能成功打败法国Fangli Marketing公司,其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功不可没,如果没有这样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精英, 在海外侵权诉讼中我们根本无法有效的维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
再次,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更多的已经异化成一种跨国公司手中商业竞争的武器,严重违背了其制度创立本身的宗旨和意义。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立起步较晚,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比较薄弱,法律对其保护还不是很完善。在中国进入世界贸易舞台、敞开大门之后,国内企业深受知识产权之累。如隆鑫本次诉讼虽然胜利,但诉讼费用的昂贵也使其获得的损失赔偿寥寥可数,更不用说在败诉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该承受的天价知识产权维权费用了。隆鑫公司诉讼的目的只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国际品牌形象,适当的妥协使其在法国赢得的市场,也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因此,国内企业应该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防止恶意知识产权诉讼的打压,同时秉持知识产权制度原有宗旨,合理的运用自主知识产权参与维权。
最后,诉讼并非解决问题的惟一方法,也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在本案当中,隆鑫公司最初选择了利用知识产权诉讼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但维权的过程中,综合时间、费用各方面成本利益的考虑,最终选择了和解的方法解决问题。隆鑫公司不仅维护了自己的权利,又使自己的维权成本降到最低,用法律的手段促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隆鑫公司作为一个理性的市场主体,选择了维权的最佳途径。在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仅仅是企业经营的工具,企业间的市场合作才是主要目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例中都如此,在遇到恶意知识产权侵权时,国内企业就要坚持自主产权,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斗争到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撰稿人/俞 慧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